4.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發布時間:2018/12/14
簡介: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本企業中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通過民主選舉,組成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內部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一種制度。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的利益關系,在法律范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推動本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總則:
為保障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支持董事長和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積極參與本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共謀企業發展。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
第五條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的5%-10%,男女職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六條職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選一次,與工會會員代表選舉同時進行,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組織:
第八條職代會作出決議,決定必須有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才有效。
第九條召開職代會由企業工會委員會組織和籌備。
職權:
第十條聽取企業關于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等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審議通過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勞動安全衛生協議,并聽取履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審議討論企業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等問題。